关于申请由中关村管委会作为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园区机制体制创新,规范中关村管委会对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协会的管理,继续培育扶持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发挥作用,为园区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关村管委会的职能定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同意作为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坚持以下原则:
(一)促进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原则;
(二)推动园区机制体制创新的原则;
(三)在北京市区域内坚持一业一会的原则;
(四)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试点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主体为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自下而上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对促进园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标准联盟、产业联盟、技术联盟或其他企业联合体;
(二)对推动园区机制体制创新具有重大意义的企业或产学研联合体;
(三)对园区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起示范作用的企业联合体。
第四条 申请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成立条件;
(二)具有一定代表性、产业号召力和业界权威性,在中关村园区范围内,本领域企业入会率达到20%以上,或会员企业销售额占同业销售额的30%以上,龙头企业或领军企业在联合体中发挥了主要作用;
(三)在北京市区域内没有相同或类似协会存在。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成立协会筹备组。
(二)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申请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作为中关村×××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
2、《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
3、发起单位名单;
4、筹备成立协会的章程草案。
(三)中关村管委会对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成立协会的可行性进行审核、评估;向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专家征求意见,了解拟设协会在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方面与现有协会之间的关系等。
(四)中关村管委会按照本规定第二条所述原则,作出是否同意作为拟设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五)对同意作为拟设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中关村管委会下发《关于中关村管委会同意作为北京中关村×××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指导协会筹备组办理协会成立事宜。
(六)协会筹备组应在《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协会筹备成立事项,以收到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准予筹备成立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为准。
(七)协会筹备组在筹备成立后6个月内,应完成协会成立事项,以收到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准予协会成立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为准。
第六条 对协会筹备组不能按期完成协会筹备成立或协会成立的拟设协会,中关村管委会有权撤销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决定。
第七条 由中关村管委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协会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团条例,遵守中关村管委会的相关规定,并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按照协会章程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协会民主决策制度、财务制度、人事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三)涉及协会发展的重要事项、重要活动、重要人事变动等,须提前向中关村管委会请示或报告;及时向中关村管委会通报协会及本领域重大信息;每年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向中关村管委会备案。
第八条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中关村管委会,对协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不遵守本规定的协会,中关村管委会有权会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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